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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

关注: 发表时间:2019-11-27

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化工园区内江苏天嘉宜化 工有限公司化学储罐发生爆炸事故,并波及周边16家企业。


事故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江苏省和应急管理部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调集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至3225时许,天嘉宜公司的储罐和其他企业等8处明火被全部扑灭,未发生次生事故;至32424时,失联人员全部找到,救出86人,搜寻到遇难者78人。江苏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力组织伤员救治,至415日危重伤员、重症伤员经救治全部脱险。生态环境部门对爆炸核心区水体、土壤、大气环境密切监测,实施堵、控、引等措施,未发生次生污染;至825日,除残留在装置内的物料外,生态化工园区内的危险物料全部转运完毕。

                                                                                                                    

事故共造成78人遇难,其中天嘉宜公司29人、之江化工16人、华旭药业10人、园区其他单位10人、周边群众7人、外地人员6人。事故还造成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

起火原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逐一排除了其他起火原因,认定为硝化废料分解自燃起火。经对样品进行热安全性分析,硝化废料具有自分解特性,分解时释放热量,且分解速率随温度升高而加快。实验数据表明,绝热条件下,硝化废料的贮存时间越长,越容易发生自燃。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贮存的硝化废料,最长贮存时间超过七年。在堆垛紧密、通风不良的情况下,长期堆积的硝化废料内部因热量累积,温度不断升高,当上升至自燃温度时发生自燃,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堆垛,堆垛表面快速燃烧,内部温度快速升高,硝化废料剧烈分解发生爆炸,同时殉爆库房内的所有硝化废料,共计约600吨袋(1吨袋可装约1吨货物)。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44人,由江苏省另行公布。

鉴于天嘉宜公司等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涉嫌严重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失极其重大、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对相关人员提起诉讼,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惩处。此外,天嘉宜公司有3名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和涉嫌腐败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天嘉宜公司和中介机构处理建议

1.天嘉宜公司

1)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天嘉宜公司苯二胺项目工艺变更后,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及时申报硝化废料,非法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长期违法运行等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吊销天嘉宜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并处罚款;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中介机构

1)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吊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对天嘉宜公司、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理由江苏省政府负责,并向国务院、国家监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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