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智问智答】第一期:你想问的都在这里!

【智问智答】第一期:你想问的都在这里!

关注: 发表时间:2021-11-10

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是国家法律法规普及宣贯的先锋队,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桥梁作用。为做好先锋、架好桥梁,我司特此开辟“智问智答”专栏,定期收集客户安全相关的疑问、汇编我司技术团队解答的答案,并通过网站分享给广大客户和从事安全工作的技术人员。用我们的行动践行我们“安全顾问”、“安全管家”、安全人的职责。



一起来看一下本期“智问智答”有哪些问题?


问题一

在实(试)验室(非甲类厂房)存、放甲类物质,供实(试)验设备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有存放量要求?


智答:

在实(试)验室(非甲类厂房)存放甲类物质,供实(试)验设备使用是允许的,有存量要求。为不改变试验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必须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直接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3.1.2条,条文解释(具体如下);若属于科研实验室,还应符合《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2019的要求。


表2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最大允许量。本表仅供使用本条文时参考。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表应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1)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


 下面按气、液、固态甲、乙类危险物品分别说明该数值的确定。
    ①气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一般,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的报警控制值采用该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因此,当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时,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划分。本条采用5%这个数值还考虑到,在一个面积或容积较大的场所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扩散不均匀,会形成局部高浓度而引发爆炸的危险。
    由于实际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对于爆炸下限小于10%的甲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采用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m³,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m³),取1L/m³。对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乙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取5L/m³。

    ②液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在室内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要考虑这些物品全部挥发并弥漫在整个室内空间后,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5%。如低于该值,可以不确定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某种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参考美国消防协会《美国防火手册》(Fire Protection Handbook,NFPA),可以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气体体积(L);
          B——液体的相对密度;
          M——挥发性气体的相对密度。
    ③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对于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和镁粉、铝粉等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2)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
对于容积较大的空间,单凭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有时,尽管这些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不大于规定,也可能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而这些物品着火后常难以控制。


 3)在应用本条进行计算时,如空间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原则上要以其中火灾危险性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物品为基础进行计算。


问题二

氧气瓶和丙烷气瓶能否存放在一起?



智答:


如果是储存场所,应分库存放(参考《常用危化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或《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如果是使用场所,建议相距5m以上(参考《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动火作业中的要求)。


问题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10.2.5条“……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该如何理解?


智答:

可燃材料仓库主要是防火,将配电箱及开关设置在仓库外属于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需要。但行业有特殊要求的,也应从其规定,如《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7条“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主要是出于应急开启考虑)。


问题四

目前,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能不能由同一家评价机构进行?


智答: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能由同一家单位进行的规定出现在两个文件,一个是2009年7月1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另一个《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2]45号,经[2015]79号令修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目前,替代《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1号令)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不再规定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能由同一家进行。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12]45号,经[2015]79号令修改)仍现行有效。



故: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可由同一家评价机构进行。

以上便是本周的答疑分享,各位企业在我司的服务过程中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技术人员,我们将全程为您保驾护航!

公司主要业务:


1、安全技术咨询业务:二级、三级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安全评估、安全隐患排查、安全专家会诊、中小企业安全托管服务、各类安全咨询;

2、职业卫生咨询业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卫生托管服务、作业场所环境改善;

3、环保咨询相关业务: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境预案、环境风险评估、排污申报等。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未来之光7栋507室

电话:027-87538251

传真:027-87538251

邮编:430000

联系邮箱:hbzhza@163.com

网站:http://www.chinazhza.com

湖北中环智安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 鄂ICP备1902370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