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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防火间距学习重点难点把握

关注: 发表时间:2019-11-26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

石化规防火间距的主要依据就是表4.2.12,那该表怎么用呢?

第一步:搞清几个重点概念

1.防火间距起止点

见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设备——设备外缘 

建筑物(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除外)——最外侧轴线 

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半敞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 

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边 

码头——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装卸鹤管——铁路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火炬——火炬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2.几个关键的术语定义

①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条文解释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消防水泵房(站)等。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循环水场的冷却塔等。

区域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区域性的办公楼、控制室、变配电所等。

 

②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条文解释:明火设备主要指明火加热炉、废气焚烧炉、乙烯裂解炉等。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③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④封闭式厂房(仓库)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⑤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罐区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第二步:表格几个常用的防护间距查阅

1.甲类装置

与甲、乙、丙类装置间距:30m/25m/20m;与一类全厂重要设施:40m,二类35m;与甲、乙类固定顶(≤500m3或卧式):25m,浮顶、内浮顶(≤500m3或卧式):20m;与汽车装卸站25m;甲类仓库/堆场30m;明火地点30m;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15m;

 

2.罐区甲乙类固定顶储罐(≤500m3或卧式)

甲类装置25m;与一类全厂重要设施:40m,二类35m;明火地点30m;甲类仓库/堆场20m;与汽车装卸站10m;

 

3.甲类仓库/堆场

甲类装置30m;与一类全厂重要设施:40m,二类35m;明火地点30m;与甲、乙类固定顶(≤500m3或卧式):20m

 

3.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甲类装置15m;甲、乙类固定顶(≤500m3或卧式),10m;与汽车装卸站10m;甲类仓库/堆场10m;

第三步:仔细研究阅读4.2.12小字注释,实际卡间距的过程中,首先查阅表格中的数值,再考虑注释防火间距可以减少的情况。

注:

  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第四步:研读条文解释说明

1、制定防火间距的原则和依据:

1)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发生火灾时工艺装置或设施间的相互影响。参考国外有关火灾爆炸危险范围的规定,将可燃液体敞口设备的危险范围定为22.5m,密闭设备定为15m。

2)辐射热影响范围。

3)火灾几率及其影响范围。

4)重要设施重点保护。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全厂停产或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均应重点保护,即使该设施火灾危险性较小,也需远离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以确保其安全。在本次修订中,为了突出对人员的保护,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将重要设施分为两类。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为第一类重要设施,制定了更大的防火间距。如: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等;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为第二类重要设施,也制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如:全厂性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新鲜水加压泵房、循环水场冷却塔等

5)减少对厂外公共环境的影响。

6)消防能力及水平。

7)扑救火灾的难易程度。

8)节约用地。

2 、制定防火间距的基本方法。
组成石油化工企业的设施种类繁多,各有其特点,因此,在制定防火间距时,首先对主要设施(如工艺装置、储罐、明火及重要设施)之间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其防火间距,然后以此为基础对其他设施进行对照,再综合分析比较,逐一制定防火间距。其中,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均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 、执行本规范表4.2.12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工厂内工艺装置、设施之间防火间距按此表执行,工艺装置或设施内防火间距不按此表执行。

2)工艺装置、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无论相互间有无围墙,均以装置或设施相邻最近的设备或建筑物作为起止点(装置储罐组以防火堤中心线作为起止点)。防火间距起止点的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

3)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①工艺装置均以装置或装置内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②炼油装置以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但对于联合装置应以联合装置内各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联合装置内重要的设施(如: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楼等)均比照甲类火灾危险性装置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两套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室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焦化装置的焦炭池和硫磺回收装置的硫磺仓库可按丙类装置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③石油化工装置以装置内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装置内重要的设施(如: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楼等)均比照甲类火灾危险性单元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两套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室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与可燃气体、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大容积的单罐确定。因罐组内火灾的影响范围取决于单罐容积的大小,大者影响范围大,小者影响范围小。国外标准也以单罐为准。

5)与码头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油臂或油轮停靠的泊位确定。

6)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铁路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铁路装卸线(中心线)、泵房或零位罐等确定。

7)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汽车装卸台的防火间距无论相互间有无围墙,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鹤管、泵房或计量罐等确定。

8)与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即使火炬筒附近设有分液罐等,均以火炬筒中心确定。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要保证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同时考虑风向、火焰长度等因素,其他要求详见第4.1.9条文说明。

9)与污水处理场的防火间距,指与污水处理场内隔油池、污油罐的防火间距,与污水处理场内其他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注9。

10)当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相邻布置时,石油化工企业内的设施与厂区围墙(同类企业相邻侧)的间距,满足消防操作、检修、管线敷设等要求即可。

11)对于石油化工企业内已建装置或设施改扩建工程,已建装置或设施与厂区围墙的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可结合历史原因及周边现状考虑。

12)消防站作为消防的重要设施必须考虑自身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消防站内24h有人值班,与一些重大危险区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故规定与甲类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

4、可燃液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既能防止油气与空气接触,又能避免油气向外扩散,对安全防火有利,其效果类似浮顶罐。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设油气密闭回收系统,可防止或减少油气就地散发,极大地减少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点几个疑难问题

1.目前精细化工企业遇到的防火间距,都是按石化规4.2.12条工艺装置(单元)进行卡间距的。

条文解释: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均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举例未做规定的情况:①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间距;②仓库之间的间距(包括甲乙丙类都没有规定)③民用建筑,如综合楼、工具间等。

这些都需要按条文解释,再用《建规》卡间距。

补充一下:罐区的防护间距应该石化规、建规都要卡间距。

2.与厂区围墙间距

条文解释:当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相邻布置时,石油化工企业内的设施与厂区围墙(同类企业相邻侧)的间距,满足消防操作、检修、管线敷设等要求即可。

同类企业的定义应参考条纹解释4.1.10: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不少石油化工工业区,在石油化工工业区内各企业生产性质类同,企业间不设围墙或共用围墙现象较多,这些企业生产性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消防设施的配备等类似,执行的防火规范相同或相近,因此在满足安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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